作者:cms-car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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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車體損失險及竊盜損失險,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無自負額之規定。
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基本上已符合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定義。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是指倘若發生颱風或地震此一天然災變所致之車體損失,須經特約加保方可獲得賠償。
被保險人可以分為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兩方面。
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
以車體損失險而言,係按被保險人前三年(最高三年)之賠款紀錄為準計算其係數,當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過去有一次賠款記錄者不予計點,二次者計一點。
營業性質之被保險汽車,由於乘坐於車內之公司僱用人員,不屬於旅客責任險之承保對象,而須另行投保僱主責任保險。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若無給付對價者,則不視為旅客責任險之被保險人。
營業用車收取對價讓旅客搭乘已屬營業行為,對其旅客之人身事故保障,應附加承保旅客責任保險。
若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受有體傷而致殘廢者,保險公司則視殘廢等級依乘客責任險每一個人死亡之保險金額乘以賠償比率賠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