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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行車事故,該如何從容應對?Part 1

2011.02.15  作者:車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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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朋友大家好!據警政署統計,公元 2000 年台灣地區共發生各類道路交通事故 165053 件,如果再加上和解私了的案件,那就更可觀了。由此可見,行車事故的發生是隨時都可能發生在你我身旁的。今天的節目時間我就來談談萬一不幸發生了車禍,該如何從容應對,以及如何保障自我的權益?

一、逃避不一定躲得過,面對不一定最難受,事情發生了,就去勇敢面對,肇事後絕不可逃逸或離開現場,否則將面臨消極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因為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是會被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雖說台灣人情冷漠,但還是有那麼多的人會見義勇為把你車號記下來,甚至還會騎車去追你,事實上是很難逃得掉的!我還必須提醒一點的是:來車與你車沒有接觸踫撞,並不代表你就沒有責任。舉例來說:你左轉未讓直行機車,結果他作緊急煞車失控傾倒溜滑過來,在你面前停止並沒有撞到你車,你看他好像沒有什麼傷,機車損壞也不嚴重,你就開車走了;到頭來,你可能會被告肇事逃逸,而且在作車禍鑑定時,你還會輸,被科以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責任。

二、在現場一定要防止第二次事故的發生,不要忘了打開緊急閃燈,並且在離開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豎立反光三角板來警示來車。

三、如有人受傷,救人第一,電召 119 派救護車來進行搶救,要注意的是: 1 、絕不可用肇車車輛去載傷患就醫,以免被人非議。 2 、在救護之前,將傷者倒地位置,按人體曲線標記下來,以供警方繪製現場圖及未來車鑑之用。接著打 110 報警處理,再召保險公司前來協助。

四、無人傷亡之輕微擦撞,可在拍照或標記雙方車輛位置後,儘速將車移置到不妨礙交通的處所,如不標繪定位或移離車輛者,將會被警方開單告發。對輕微車禍,雙方可自行協調理賠事宜,如當場例願自行和解,可不必報警處理;如無法達成和解或需以保險理賠者,則一定要報警處理或去當地派出所報案,並且要在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轉載自MITSUBISHIMOTORS網站/內容由郭守穗博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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