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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漫談F1- 錯誤的勝利比利時站

2008.10.22  作者:文‧王以平  圖‧各所屬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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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勝利原本沒錯,但結局卻是「錯誤」得到了勝利:FIA當時同意、賽後又判定違規,甚至在聽證會上更推翻賽時同意的說法…看來,能使主管機關朝令夕改、自相矛盾、反覆不知所云的,並非只有三聚氰胺而已……

一失足成千古恨?K.Raikkonen中斷了本站過去三年連勝的氣勢。

L.Hamilton試圖在最後減速彎道中插進K.Raikkonen的線位縫隙,但是後者在彎中「關門」,將前者逼上緩衝區、切了「近道」,前者回到正常賽道上時車頭略略超過後者,於是立刻依比賽規定、收油讓位,但隨即換邊再超、直至進入第一彎道…反應敏感的McLaren當場聯絡FIA競賽執行長C.Whiting、詢問他這樣的讓車動作是否已經足夠,該隊得到了兩次「OK」的答覆;結果L.Hamilton在賽後卻被判定「沒有充分完成讓車」,完賽成績被加罰25秒、而由優勝落至第三名,於是McLaren提起上訴。

 

S.Bourdais上頒獎台的大好機會,卻在最後一圈連掉四位。

Ferrari說:「L.Hamilton收油從K.Raikkonen後方換位,反而利用了對手的車尾氣流、更易超車。」但這只能說是一種技術性手法,眼睛所見的事實是L.Hamilton整輛車的位置確實已經完全退至後方,如何說他未善盡讓車義務?FIA在McLaren申訴之後、公聽會之前說:「所謂抄近道之後的讓車,應該要持續至過了下一個彎道之後,才能再行反超。」但是FIA過去從來沒有下過如此精細的定義,FIA主席M.Mosley身為律師出身,法規的解釋怎可因人設事?Red Bull兩名車手說:「賽道路邊的白線應該視同護牆,原本就不應跨越。」L.Hamilton非但不是史上第一個這樣跨越的人,且既然開設了緩衝區,用意就是讓你有「挽回」的機會,如果應該視同護牆,為何不乾脆就設個護牆?

而執法貴在即時,有沒有違規,當場就應該要能判斷出來、施以處分,拖得愈久久、愈容易予人政治性聯想(尤其是在K.Raikkonen撞車之後)。即便依照F1規則,最後五圈內不會處以「通過休停站」、而改以「賽後加25秒」,那也應該立即宣判、讓車手知道自己的狀況:為求穩當,L.Hamilton在驟雨之下的最後一圈放慢了半分鐘之多,假如他之前就知道自己會被罰25秒,他便可以不需要放到那麼慢;賽車講的是速度,臨場任何判決的速度也應該要跟得上步調,「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的東西,需要「想」多久?

 

N.Heidfeld睽違三站的頒獎台戰果,能否為他保住明年的席位?

再者,依照F1體制,每場比賽委由三名不同國籍之監察員擔任裁判,且C.Whiting並無權影響這三名裁判對於任何違規行為的判決,那他又有何權力在當時回答McLaren那「兩次OK」?而在公聽會上,他甚至還翻自己的供:「我當時覺得是OK的,但事後再看重播,認為並不OK。」這年頭「主管機關的檢驗標準」都沒有信用、可以反悔的嗎?

 

斯帕-富朗蔻鄉:7.004公里×44圈=308.176公里
●棕圈:檔位 ●黑格:公里時速 ●藍格:英哩時速 ●灰格:G值 ●T1/T2/T3:區間秒數,終點線加總為竿位理想圈速

McLaren最終上訴失敗,但L.Hamilton仍非毫無收穫:由於那次超車事件,令K.Raikkonen大為急躁、終至失控撞牆,他橫豎是把對方搞成了零分─只留下一個較為衝動的F.Massa作為最後爭冠對手,往後的戰況會比較輕鬆一點,這是聰明的。

2008年F1比利時大獎賽成績

名次 車 手 所屬車隊 圈數 完賽狀況 休停
1 F.Massa Ferrari 44 1小時22分59秒394 2
2 N.Heidfeld BMW Sauber 44 1小時23分08秒777 3
3 L.Hamilton McLaren 44 1小時23分09秒933 2
4 F.Alonso Renault 44 1小時23分13秒872 3
5 S.Vettel Toro Rosso 44 1小時23分13秒970 2
6 R.Kubica BMW Sauber 44 1小時23分14秒431 2
7 S.Bourdais Toro Rosso 44 1小時23分16秒129 2
8 M.Webber Red Bull 44 1小時23分42秒17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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