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Lee 圖:Option 編輯部
經 2006 年 5 月 2 日立法院舉辦公聽會後,對於 7 月 1 日取締改裝車的法令暫緩實施,但警方在執行取締方面卻未見鬆手情況。為了能儘快確認法規執行及執法尺度等問題,改裝協會日前特與廖婉汝委員進行商討,決定以協調會方式邀請相關部會與會,希望有進一步的明確消息。
協調會於 2006 年 6 月 13 日進行,出席人員包含廖婉汝委員、交通部路政司、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警政署交通組、以及改裝協會理事長陳俊杉先生等五位代表,協調會結論如下:
不可變更項目:
1‧渦輪、機械增壓系統。
2‧懸吊系統支臂、三角架及連趕機構部分。
3‧煞車之總磅、分磅與煞車油管部分,碟盤及卡鉗部份則再行研議。
4‧車身外部不可附加燈飾。
5‧車燈噴色或黏貼膠紙。
6‧其他所載明之不可變更項目。
可變更項目:
1‧懸吊系統之避震器,車身可允許降低,但不可升高。
2‧方向盤型式。
3‧賽車椅。
4‧排氣管。
5‧引擎室拉桿。
6‧空力套件,含大包、側裙、尾翼等。
7‧其他載明之可變更項目。
上述所記項目於 2006 年 7 月 1 日實施,改裝車終於可以合法上路,實在是個令人振奮的消息,改裝協會近年來的努力終獲些許成效,期間也要感謝廖委員的奔走與支持,整個陳情與協調過程才能順利進行。以本次協調內容來看,近 80% 之改裝品可合法安裝使用,但比較遺憾的是渦輪與機械增壓系統,因為關係到整體安全性等因素,交通部仍傾向列為不可變更項目。碟盤與卡鉗部份,本次協調會並未做出明確決定,但交通部路政司並未對先前想法過於堅持,因此改裝協會仍會利用 7 月 1 日實施新規前的短暫時間,努力爭取其列為可變更項目。
本次協調結果,改裝協會雖然不滿意,但仍可接受。未來,改裝協會將持續為改裝合法化而努力。